一、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简介: 国家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认定制度。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保密资格。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相应密级的科研生产任务。 二、为什么要申请保密资格? 2001年9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工作的措施,并决定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实行保密资格认证制度,规定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必须通过保密资格审查,未通过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协作配套任务。同时要求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项目,必须在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中选择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招标和签订合同。 |
三、有哪个部门来负责保密资格的审查认证:
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管理全国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工作,并直接组织实施一级保密资格认定。
1、申请一级军工保密资格,应当向设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安全生产与保密司的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由设在国家保密局的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办公室组织开展审查。
2、申请二级、三级保密资格,应当向单位注册所在地的省(区、市)保密局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各省(区、市)的服务窗口设置有所不同,可向当地公布的电话或设在省(区、市)保密局的省级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办公室咨询。
四、哪些单位需要申请军工保密资格?
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保密资格。
若承担的任务仅背景、用途涉密,单位无需申请保密资格;若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之外的,具有应急性或者短期生产的秘密级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不申请保密资格,按照任务甲方单位的要求落实保密管理措施即可。
五、申请单位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2、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涉及国家秘密;
3、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股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
5、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具有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
6、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7、一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的,除符合以上申请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近3年内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2、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
3、实际控制人承诺在申请期间及保密资格有效期内保持控制地位不变。
六、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一般需要经过哪几个阶段:
1、启动阶段:
学习贯彻保密资格审查认证标准要求;
建立保密工作组织机构;
确定涉密人员和要害部门、部位;编制保密规章制度等。
2、建设阶段:
人工防范、物理防范和技术防范措施的落实;
保密制度及各种表格的落实与填写;
保密环境的搭建与办公环境的整合;
保密档案的建立与填充;
通信、办公自动化、计算机网络系统的保密防范措施落实(相关安全保密软、硬件);
各种设备设施台帐的建立与检查;
必要时电磁环境的安全检测等。
3、审查阶段:
申请书的填报;
对照保密资格审查评分标准进行预评估;
针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行补充完善;
编制现场审查汇报材料;
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等。
七、申请材料: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
3、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4、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最近一次的年度报告);
5、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一般要求合同的租赁期在3年(含)以上;
6、军队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军工集团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保密资格认定等级建议表;
7、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申请流程:
1、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后,同准备的其他的条件一起提交到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省(区、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或地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2、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向有关审查认证机构提出正式申请。
2.1、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的主要是指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科学院、军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
2.2、其他企事业单位,报所在地省(区、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或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3、审核。包括三方面内容:
3.1、《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办法》规定,填写内容是否属实;
3.2、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3、申请的保密资格等级是否以承担的科研生产项目或产品涉及的最高密级为准。
4、审核部门经审核后,对是否同意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加盖印章,并退送申请单位;
5、申请单位将审核同意的《申请书》直接报送到有关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正式提出申请。其中,申请一级保密资格的单位直接将《申请书》报送到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申请 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直接将《申请书》报送到所在地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
6、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单位《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首先对申请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6.1、受理机构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要求补正材料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并加盖专用公章;
6.2、对决定受理的单位,受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书面审查,通过书面审查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共同审批部门,在25个工作日内组成现场审查组进 行现场审查;
7、现场审查流程:
7.1、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被审查单位(包括日程安排、人员名单、准备资料等)
7.2、审核组听取被审查单位情况汇报和有关事项的说明(负责人进行汇报,审查组询问)
7.3、5~8名评审专家组成的评审组按照相应等级的《标准》和《评分标准》对文字材料、保密要害部位和办公区域进行现场审核,通过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保密责任及保密制度落实情况
7.4、审核实行评分制,满分为500分,达到450分(含)以上为符合条件
7.5、审核组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测试(闭卷)
7.6、审核组对现场审查情况进行评议,形成审查意见和评分结果,并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现场审查(复查)意见书》
7.7、审核组向被审查单位通报审查意见和评分结果,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7.8、被审查负责人在《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审核结束:
7.8.1、审核不通过,申请单位按照审核意见进行整改。
7.8.2、审核通过,等待发证。
7.8.3、未通过现场审查的单位,6个月内不受理再次申请。现场审查中止的,3个月不重新进行现场审查。
8、现场审查结束后,现场审查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审查有关材料上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定办公室。根据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结论及有关材料,于受理申请后的45个工作日内,审批部门对申请单位作出审批决定。(组织专家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45个工作日内)。
9、被批准的一级保密资格单位,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放证书,并列入名录定期发布:被批准的二级、三级保密资格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发放证书,并将有关审查材料报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备案,列入名录定期发布。
九、现场审核终止项:
1、 保密工作机构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2、涉密信息设备和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防护措施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可能造成涉密信息失控的,
3、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或者无线通讯中存储、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
4、未按保密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处理,将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涉密信息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为他用,可能造成涉密信息失控的,
5、涉密信息系统未通过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测评机构的系统测评并存储处理涉密信息的,
6、选择的涉密协作配套单位不具备相应保密资格的。
十、保密室建设所需设备及扣分细则:
参考保密室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