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简介: 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是指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受军工单位委托,对军工涉密业务提供咨询、审计、法律、评估、评价、招标等服务。 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保密体系,采取保密措施,具备相应的安全保密条件,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出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国防科工局列入《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备案名录》。 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是承担涉密军工咨询项目的必备军工资质。 二、咨询企业类型: 为军工单位涉密业务提供咨询、审计、法律、评估、评价、招标、设计、施工、监理、载体制作、设备设施维修、展览展示、物资采购代理、信息系统集成和安全防范工程等服务的法人单位或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保密条件,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 |
三、管理机构:
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安全保密监督管理;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安全保密监督管理。
四、申请需具备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2.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经营业绩良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组织条件。
1.成立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领导担任保密委员会主任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3.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单位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4.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有明确工作分工;
5.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2次以上会议研究部署安全保密工作。
(三)机构条件。
1.涉密人员100人(含)以上的,要有专门独立机构管理安全保密工作,编制2-3人;
2.涉密人员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的,要明确一个部门管理安全保密工作,设1名专职安全保密管理人员;
3.涉密人员50人以下的,要明确一个部门管理安全保密工作,配1名兼职安全保密管理人员。
(四)制度条件。
1.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保密教育、涉密人员管理、涉密专家管理、涉密载体管理、涉密场所管理、涉密会议管理、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管理、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保密监督检查等内容;
2.承担绝密级、机密级项目咨询服务的,应当制定专项保密管理制度。
(五)人员(包括外聘专家)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或长期居留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3.掌握安全保密基本知识和技能;
4.参加安全保密教育培训,年度累计不少于15学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场所条件。
1.具有专门处理涉密事项和存储涉密载体的场所;
2.涉密场所应当门窗坚固,建立电子门禁、视频监控、入侵报警等技术防范系统。
(七)设备保障条件。
1.配备专门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存储介质和办公自动化设备;
2.配备专门存放涉密载体的保密柜;
3.有绝密级载体的,应当配备密码保险柜;
4.配备必要的保密技术检查工具;
5.日常保密工作经费有保障并列入年度预算。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公司章程或职能证明;
4、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涉密项目及证明文件;
6、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7、其它有关材料。
六、申请流程:
1、书面审查
⑴时限: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⑵要求:按照《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和《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申请文件及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修改和完善意见。
⑶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予以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开具《受理通知书》,在20个工作日内组成现场审查专家组进行现场审查。
⑷对于不同意受理的单位,将原因告知申请单位。
2、现场审查
⑴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⑵要求:提前5个工作日下发《现场审查通知书》。现场审查专家组按照《现场审查评分标准》对申请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单位进行现场审查,并以《现场审查评分标准》各项内容为要求,对申请单位的保密工作情况逐项评分,综合评分后,专家组组长与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⑶对不符合《现场审查评分标准》未予通过现场审查的单位,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申请程序不变。
3、审批
⑴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⑵要求:国防科工局根据书面审查、现场审查和有关材料,作出是否批准申请单位取得许可资格的决定。
4、告知
⑴时限: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⑵要求:国防科工局将审查批准的单位列入《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备案名录》,颁发合格证书。
⑶对审查未批准的单位,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向申请单位出具《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